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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自动化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3-28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维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学校、学院声誉,创造长期、稳定的就业需求和良好的就业环境,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毕业生应恪守基本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全体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的唯一法律文件,一人一套,一式四联,务必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三、毕业生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岗位要求,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全面、理性地考虑,慎重签约。毕业生在网签系统接受单位邀约,即视为已签约。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应及时将四联反馈给相应的持有人,《就业协议书》一旦签署,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信守承偌,不得随意解约。

五、毕业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解约的,应先向学院提交个人解约书面申请书(申请书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谈论通过后,毕业生登录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毕业去向变更申请并打印,再提交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原《就业协议书》四联和新单位的接收函等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携上述材料到学校就业中心开通网签通道,完成解约手续。违反程序、手续不全、材料虚假者一律不予办理。

六、若用人单位因合法理由提出解约,须向学生出具书面解约通知。毕业生登录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毕业去向变更申请并打印,再提交原签约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通知及相关证明、原《就业协议书》四联等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携上述材料到学校就业中心开通新的网签通道,完成解约手续。

七、以下两种情况原则上不得解约:

(1)已签约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力系统用人单位;

(2)已签约与学院有重要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

八、毕业生未经原签约单位同意,学院不予办理违约及改派手续。

九、毕业生解约不得超过一次,学院接收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份。

十、已获推免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和已获直博资格的硕士生一律不得再向用人单位推荐,学校不再办理推荐、签约及派遣手续。

十一、已签约但随后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学院同意其与签约单位友好协商解除就业协议。

十二、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电气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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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